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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3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促进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区域骨干企业群体,推动全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各级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重点企业保护措施
(一)成立乳山市扶持重点工业企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局(简称“扶持办”)。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企业进行确认、管理,“扶持办”负责对重点企业实施跟踪服务,同时定期组织召开成员部门联席会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重点企业例会,听取企业意见,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帮助解决。
(三)实行重点企业检查备案制度。各职能部门需到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必须向“扶持办”提交名单备案,并填写《企业检查表》,对检查的目的、时间、事项、内容及人员等予以登记,然后凭“扶持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履行公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凡涉及收费的,均按最低标准执行;涉及罚款的,有关职能部门应首先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拟给予罚款处理的,要事先报“扶持办”协调、备案。
(四)建立重点企业评议职能部门制度。“扶持办”组织重点企业负责人定期对有关部门就履行职能、服务企业、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满意度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与部门年终考核挂钩。
(五)设立重点企业投诉电话。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电话(6651927),凡发生侵犯、干扰重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监察局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条 重点企业扶持措施
市政府本着集中财力、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重点企业进行集中扶持,加快培育骨干企业群体。
(一)对重点企业技改大项目给予补贴扶持。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贷资、招商引资、上市融资、跑上争资、挂靠合作等途径,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技改投入。企业年度技改投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只限在本市投入且用于生产车间或设备改造,下同)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的2%给予补贴扶持;投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1.5%给予补贴扶持;投入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额的1%给予补贴扶持。
(二)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对财政扶持资金,企业要单独列账,必须足额用于企业技改投入、新增生产项目建设和新产品开发等生产性开支,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凡违反规定的,全额追回补贴资金。
(四)对重点企业技改项目给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项目新增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以后年度可延续抵免,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五)对重点企业技改项目给予用地及规费减免扶持。重点企业技改项目建设用地享受有关建设用地优惠政策;项目生产性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收取部分)实行先交后返,待年终验收核实后予以兑现。
(六)对重点企业的争资立项,相关部门要列为工作重点,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扶持。
第三条 重点企业服务措施
(一)提供贷款推介服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银企联席会议,将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向金融机构推介,引导各金融、担保部门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二)成立乳山市企业联合会。每年度列入全市30家重点企业的负责人自然成为会员。企业联合会主要负责组织企业家定期开展座谈交流,广泛征求企业家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心声,不定期举办相关培训讲座、参观学习和联谊活动,促进企业家联系沟通,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重点企业负责人享受外来投资者“绿卡”待遇。
(四)建立重点企业“企业家信息档案”。由市经贸局负责,每年初将列入30家重点企业的负责人个人信息,采集输入信息档案,进行统一管理,为有关部门代表市委、市政府开展各种服务活动,提供信息依据。
(五)建立人才需求档案和管理档案。帮助重点企业引进所需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协调解决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工作环境。
(六)提供信息服务。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市讯等媒体编发专刊、简讯等,为重点企业提供经济、科技、政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重点企业确认程序
凡年度在我市纳税达到一定额度(以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为准,不含查补偷税、罚款和清欠往年税)的工业企业,经市扶持重点工业企业领导小组,结合其在社会事务中各方面情况,综合考察平衡后,确认为市级重点工业企业,当年行文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其它
(一)对未列入重点企业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建筑安装等其它类型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技改投入较多、发展前景较好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参照执行。
(二)对各项奖励的评审认定,由“扶持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核准。
(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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