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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今后我国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将可以获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我国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而在此前,一些地方税务法规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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